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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下,当传媒炒作“换偶”事件的时候,我们是否还记得,或者是否知道:在1983年的“严打”中,有多少人因为比这还轻微得多的行为而被枪毙了?
我们是否知道,或者是否思考过:当初中国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“聚众淫乱罪”?为什么偏偏在1983年而不是更早,要严厉地执行之?为什么以后又把最高刑从死刑减下来了?
我们从来也没有权利知道这个法律究竟为什么要制定,以及究竟是怎么制定的,更谈不到发表自己的意见。在这样一种社会中,我自己实在是不愿意多说什么,只是拿出事实来:
《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:历史发展2000-2006》
福特基金资助
调查结果 初步发布 简报第07号
2007年5月20日(版权所有,如需引用,请务必注明)
“聚众淫乱罪”不合民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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